教育部国际合作处与交流司《关于<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的补充说明
教外司来【2007】1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我司于2007年9月14日发出了《关于<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你厅(委)将《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至属地有关学校。现根据有关反馈意见,特就《暂行规定》补充说明如下:
一、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生及由中国政府提供医疗保险的中国政府部分奖学金生,自其入中国国境之日起我部已为其购买“来华学生综合医疗保险”,高等学校无需为其购买医疗保险。
二、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高等学校可以为其他留学生选定其它团体综合保险。但购买上述“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的留学生将享受与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生相同的保费、保额及服务。
请你厅(委)即将此通知转发给属地有关学校。
实施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司。
我司联系人:张萌、郑晗
电话:010-66097660,66097674
传真:010-66097369
教育部国际合作处与交流司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